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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代表符宇航:建议拐卖妇女“买卖同罪”丨代表委员@你

四川发布 2022-04-27


近期女性被拐事件引发关注

背后的痛点是什么?

法律层面如何加强打击拐卖人口的力度?


2022全国两会前夕,全国人大代表、四川轻化工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副院长符宇航带上了一份“沉甸甸”的建议。



代表名片:符宇航

全国人大代表  四川轻化工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副院长


符宇航指出,拐卖妇女儿童在一些地方,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非常突出的不安定因素。虽然2021年4月,国务院印发《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(2021-2030年)》,进一步健全了预防犯罪机制,并提出了加强打击力度等系列举措。但是,当前仍然存在几大主要问题,亟待解决。



建议拐卖妇女“买卖同罪”

对收买方最高刑罚从三年以下提到25年甚至无期徒刑


她认为,第一个问题就是:现行法律对买卖人口尤其是收买者刑罚力度不够。


符宇航介绍,按照现行《刑法》第240条规定:“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八种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”与之相比,收买被拐卖妇女罪,处罚则明显为轻。第241条第1款规定,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”收买被拐卖的妇女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(即强奸罪)定罪处罚。


她表示,相比较拐卖行为,收买行为罪只有一个最高刑期三年,虽然对收买过程中或之后的其他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数罪并罚来解决,比如并罚强奸罪、非法拘禁罪等,但在实践中很多都进行了从宽处罚。符宇航说,“买卖交易之中,买是根源。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,就在于原来刑法规定的收买行为罪刑期低,违法成本太低。”因此她建议:



现行《刑法》应增加刑期、提高法定刑量刑标准,加大对买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。应加强对收买方的刑罚力度,实现买卖同罪。尤其是对被拐卖人有长期非法拘禁、凌辱、强暴、虐待或其他恶性行为,导致被拐卖人出现精神分裂障碍等严重伤害的,对收买方最高刑罚从三年以下提到25年,甚至无期徒刑。


同时,要加强对人口买卖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人员处罚力度,对案件发生地相关涉案人员、同犯和共犯、包庇人员等依法严惩。


此外,建议在刑事责任上,可在事后激励收买人配合解救被害者。若事后收买者允许被拐妇女自行去留,或被拐妇女自愿嫁给收买者,收买者可减刑或免刑;若事后收买人主动配合解救,可以提高宽刑标准,只保持适度的刑罪责任,利于被拐妇女的解救。



建议将买卖妇女和买卖儿童罪名分立

规定在两个条文里


符宇航代表认为,第二个问题是:目前《刑法》将买卖妇女和买卖儿童合并在一个条文并不合适。


她表示,这两种犯罪的作案过程和危害后果完全不同。其中,拐卖妇女主要是骗,拐卖儿童主要是偷,主体、行为性质、社会危害都不尽相同,混在一个条文中无法说清,适用起来更容易顾此失彼。同时,收买被拐儿童通常较少发生拘禁、强奸、殴打等后续伤害,至少不会立刻发生;但收买被拐妇女则不同,后续大有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伤害,而且多很快发生。两种犯罪有显著的系统性差别,应分开。



对此,她提出:建议从法律层面上,将买卖妇女和买卖儿童分立为两个罪名,规定在两个条文里。



建议进一步完善制度、强化执行

加强普法宣传、前置预防工作


她认为,目前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:尽管我国已步入小康社会,但有些地区和地方依然存在文明洼地和观念障碍,需要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,通过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来改变。



因此,她建议,在法律层面之外,还应该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,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。比如进一步完善婚姻和生育登记制度、落实人口普查制度;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;检察公益诉讼介入被拐妇女的权益保障,对相关行政部门不作为或监管不力的开展公益诉讼监督,造成恶劣后果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等。


此外,在社会层面应加强普法宣传。一方面加强普法工作、破除落后的婚育观念,尤其是针对偏远村镇和长期进行人口买卖的地区,应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,让群众了解违法犯法的后果严重性。另一方面,针对女学生和乡村女性,通过海报、案例、视频等多种方式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活动,前置预防工作,提高女性的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,教会其自我解救方法,避免上当受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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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丨四川发布客户端

记者丨张药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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